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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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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有哪些规定

广东省计生奖发放标准

1、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2、*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4、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5、(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6、(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7、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8、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生活*和“五保户”待遇。

9、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规定。

10、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按比例承担。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承担70%;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等7个市,由当地*承担;对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

11、各地自定提高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的,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12、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制定。

13、第七条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4、(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15、(二)*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16、第八条奖励对象*在省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17、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18、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19、第十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20、第十一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管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1、第十二条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各级*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并阻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22、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2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原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原投保待遇。各地为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以及无子女户实行的各项奖励政策或不涉及省级资金投入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施行,与本办法的具体衔接问题,由当地人民*负责解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有哪些规定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2、(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7、(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8、(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广东计生条例全文

1、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6年6月1日重新公布。

2、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为了有效地控制我省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5、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第四条省、市、地、自治州、县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检查*。

7、第五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个孩子为晚育。

8、城镇人口(*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市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9、①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小组鉴定,*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0、②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11、③经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12、⑤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13、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由乡、镇人民*统筹掌握,合理安排;符合上款①至④种情况之一或生*个是女孩者,可予优先照顾。

14、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具体期限由县(市)、市辖区人民*规定。

15、严禁生育三胎和超计划生育二胎。

16、第六条夫妇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17、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人民*双方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加强

广东省计生条例2023修正

1、广东计生政策再次迎来重大调整!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计生条例的这五大变化与你密切相关!

3、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4、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5、根据条例,女方在*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6、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7、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8、变化四:养娃有压力,*来分担

9、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10、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11、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12、*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13、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4、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15、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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